"医疗过错"赔偿九万七

东方网3月24日消息:一桩医疗纠纷在经过二级事故鉴定后,尽管鉴定结论均为“不属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院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过错方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97232.15元。

2001年1月28日上午,唐某之夫忻某因头晕不适到南汇区某镇卫生院就诊。医生周某作出高血压的诊断,予降压片等药物治疗。30日上午,忻复诊,周某作服药后药过敏的诊断,予息斯敏等药物治疗。同日下午,忻又复诊,医生王某仍未给忻作血、尿等常规检查。31日下午,忻再次复诊后被转入南华医院治疗,入院时忻某处于低血压休克期,2月7日,忻某在医院因出血热病病故。

痛失夫君之后,唐某等亲属当即对卫生院的诊断治疗提出质疑,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汇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两份鉴定均认为卫生院医务人员对出血热早期临床表现认识不足,但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对此,唐某将卫生院告上了法院,以卫生院未履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患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为由,要求获赔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忻某因出血热就诊并因此死亡,而卫生院医务人员却以高血压病、药物过敏诊疗,构成误诊、误疗。该误诊、误疗虽有对出血热早期临床表现认识不足的因素,但更同没有对忻作常规检查有关。卫生院有条件作常规检查而未作,违反了医疗常规,具有过错,应对忻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选稿:赵小磊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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