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患纠纷有规定
东方网11月9日消息:医患纠纷如影响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将介入采取措施。上海市公安局和卫生局日前联合颁布了《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目前上海共有各类非民办和非个体医院561余家,其中三级医院就有38家,二级医院232家,一级医院291家,去年门急诊人数达到7700余万人。然而这些医院在救死扶伤、造福市民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诸多治安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暂行规定》指出,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院方面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及时接受投诉,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处理;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应当在医院指定的接待地点依法按照程序解决纠纷;医院要在接待室安装电视监控和声音复核装置;如果在医患纠纷中出现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现场正常秩序,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稿:赵小磊 来源:新闻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