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医疗事故鉴定"高消费"
东方网12月9日消息:缘由:广东省物价局日前正式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规定省级医学会鉴定费为4000元/例,地市级为3000元/例。虽然新标准较之旧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旧标准为省级每例1800元、市级每例1200元),但是和此前广东省医学会报批的省级每例15000元的收费标准还是相去甚远。
观点:笔者不甚明了鉴定一起医疗事故的成本到底有多高,这四五千元的鉴定费能否使整个鉴定工作正常运转。但可以肯定的是,几千元的收费对于很多患者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来自落后农村地区的患者,即便他们认为医院的过错再大、自己的冤屈再深,也可能会对打一场医疗官司望而却步。
当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即患者)负担,而如果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则由医疗单位支付。但是,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前,患者提出鉴定请求的同时,就意味着他已经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鉴定费越高,患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可预见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并不能远远高于鉴定费用,那么即使他有充裕的支付能力,恐怕也会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考虑,最终放弃鉴定申请。从这个角度看,提高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其结果就是以高收费将相当一部分患者挡在了诉讼大门之外。
选稿:赵小磊 来源: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