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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家庭将获政府救助
发布日期:2013-08-07

    一旦得了大重病,将给家庭造成极大负担,甚至因病致贫,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面向这类支出型贫困家庭,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又有创制发展。日前,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提供全额或差额救助。街道、乡镇接受申请,办理程序参照城乡低保制度。这一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这是一项针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 (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患大病重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该救助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提出该申请: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救助标准是: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申请该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该救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3个月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办法》明确,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