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日)起,《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作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又一次创新发展,这项新的救助制度,面向本市低保制度尚未覆盖到的、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这项制度的创制,在全国也属率先。据初步估算,将有上万户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受益。
因病致贫占98%以上
近年来,社会救助领域中的“支出型”贫困矛盾日益显现,一些家庭因患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必需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据市民政局副局长姚凯介绍,现行的救助制度主要以收入(财产)作为贫困的认定标准,覆盖两类群体:一是低保家庭,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粮油帮困及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二是低收入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对其实施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这两项制度对上述支出型贫困家庭覆盖有限。
为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困难,本市近年来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静安、闸北和浦东三区开展试点帮扶工作。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纳入制度性保障。
姚凯表示,因病致贫是当前造成支出型贫困的最主要因素,据去年三个试点区的情况,因病致贫家庭占到支出型贫困家庭的98%以上,困难程度也远超出由教育和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困难。而对于因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综合帮扶予以缓解,“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点聚焦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保障“吃饭”等基本生活
姚凯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定位于基本生活救助而非解决其医疗费用支出,主要是解决申请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及水电燃气等费用需求。
“《办法》与现行救助制度相衔接,保持政策的合理梯度。”据介绍,《办法》明确:正在享受低保的家庭不重复享受支出型贫困救助;低保制度未覆盖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这是因为低保与支出型贫困救助的考量角度不同,低保制度是国家法定的基本救助制度,以收入为依据,支出型贫困救助以收支差额为依据。在出台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时,应防止低保制度受到冲击,避免低保家庭中的部分群体同时进入支出型贫困救助。这次政策设计重点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一类是在低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
《办法》主要覆盖本市户籍居民,适当兼顾非本市户籍中的特殊人员。“考虑到现行低保制度对‘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已经实施了救助,《办法》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非本市户籍居民(主要是身体健康的就业年龄段人员)不开新的政策口子,今后可随低保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认定标准以收支差额为依据
根据《办法》,此次对因病支出型家庭的认定标准,有别于低保制度,在对家庭收入、财产核定之外,更强调以收支差额为依据。
关于申请家庭的收入限额,《办法》设定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为40188元,月人均3349元)。这样规定预计可覆盖本市60%人群,与现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对集中的群体相匹配,也可避免高收入家庭享受救助的情况。同时,农村居民家庭也适用此标准,以相对放宽农村居民申请条件,缩小城乡差异。
关于申请家庭的财产限额,与现行低保政策保持一致,目前的标准是:人均货币财产(现金、存款和证券)低于3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为3.3万元)、不得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得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和2套以上超过规定面积的住房。通过收入和财产限额设定,可以将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范围限定在实际困难群体。
在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方面,《办法》明确为申请家庭“因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而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姚凯解释,一是不设病种限制。这与本市低保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规定一致。二是暂只考虑自负医疗费用。主要是因为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合理性目前难以界定,且不可控,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作研究。
记者了解到,在廉租房、经适房以及低保的审核过程中,运行成效明显的核对机制也将引入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审核工作。除了对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情况,依照本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对外,市民政局与本市医保、总工会、红十字会、保监会等部门建立比对专线,对申请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据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确保救助及时、到位。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