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改委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定价利润不得超5%
发布日期:2008-09-24
北京发改委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定价利润不得超5%
昨天(22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医院院内制剂采取保本微利原则,规定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该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