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1-03-08
关于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将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应缴而未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以上意见,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