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政府大额医疗保险补助
发布日期:2007-07-02
新疆实施政府大额医疗保险补助
为缓解看病贵难题,从7月1日起,新疆在自治区级参保单位范围内推行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随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范围的扩大及参保患者医疗消费需求不断增加等因素,医疗费用增长较大,造成部分统筹地区大额医疗补助金收不抵支,出现了严重透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黄昌元说,考虑到新疆处于艰苦边远地区,各种地方病等疾病多发,为了使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惠及所有参保人员,自治区决定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根据新疆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于7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上,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政府按参保人员人均5元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从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在6.5%的基础上调高到7.5%,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据悉,缴纳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其医疗费用可在大额医疗补助金中支付。以自治区本级为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元钱(含政府补助5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住院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10万元部分,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