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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发布日期:2007-07-03

  新疆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为鼓励“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缓解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问题,近日新疆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新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起付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原则上不提高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下调。

  

  乌鲁木齐市及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不变,二级由7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由500元调整为200元。年度内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住院分别收取不同等级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同时,进一步降低公务员个人医疗费自付比例,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提高。在职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含副高职称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8%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黄昌元说,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参保患者到基层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去看病就医,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降低公务员个人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