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算不上一个贫穷、闭塞的村庄。年近岁末,这个有着2300多口人的村庄,在冬日和煦的阳光照射下,老人们背着手慢慢踱步,妇女抱着孩子溜达串门,黄狗卧在村道上,放学后的孩子三三两两一路嬉戏。就是在这个宁静的村庄,一个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并报警后,司法介入,最终10人被判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1月8日东北新闻网)
法律最终为这位留守女童讨回了公道。这些“爷爷辈”的性侵者无一不付出了代价,最终因法院的判决而得以确认,兴业县人民法院分三批审判:2013年10月14日判1人猥亵罪,刑期2年6个月;4天后,3人因强奸罪获刑9年、7年、7年;11月27日,另6人一同以强奸罪获刑。然而,这些“迟到”的判决显然有些太迟,法律是维护了公平和正义,但法律的惩戒却带有滞后性,对于女童的身心伤害实已无法弥补,对于女童亲属的伤害同样永远无法弥补。而无法用法律解决和弥补的远远不止这些。
女童被性侵长达两年,与一些农村村民德操伦理观尽丧有关。“爷爷辈”的同村村民,可以向本村熟识的女童伸出魔爪,有丧心病狂的因素,更有“集体性”德德沦陷的产物。一些老年人性侵者被抓捕判刑后,竟然可以得到不少村民的同情,被害人和家属反而受到村民敌视,这是一种怎样的舆论和民情土壤?在个别村民甚至部分村民眼中,“一次”是被“强奸”,两次就成“自愿”,三次或者更多被和老年人发生关系竟然就变成“卖”。这样的“卖”的逻辑,竟然可以直接逼问的受害女童的父亲哑口无言,真的令人无语。如果不是一个村庄整体性德操失守,或者说对于维护一名未成年女性权利的极度漠视,一些令人痛心、引人揪心的“伤人言语”或者不会出现。一个村庄多数村民的德操观、羞耻观,无论如何是法律解决不了的,更不是法律能够“撑起来”的。让村民饱有正义,而不是是非不分;饱有善良和同情,而不是对罪恶麻木不仁,绝不单单是法律问题。
在现实不可回避的个别村庄的“愚昧”之外,国内大量村庄存在制度性的权利缺失毋庸质疑。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留守儿童不低于6000万人,其中处于“危险”和“风险”边缘的是近3000万女童。这些孩子们长在农村,身边却没有父母呵护,他们长在农村,却连享受父母监护的权利也没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规定有11种权利,即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身心自由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受教育权、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休息娱乐权、继承权、独立财产权。但这些写在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上极度阙如,尤其是一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的落实几近空白。
让农村孩子们健康成长,不受来自外界的种种伤害,断非法律所能解决。一些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更需要的是配套性制度的落实。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早已存在且数量呈放大之势的留守儿童现状,有关方面并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千千万万留守儿童为此纠结,而千千万万外出打工父母为此焦虑焦心。当地农村发生的2年来多达10余人性侵一名女童事件,是农村之耻,是个别农村村民德操崩塌的证明,也是德操引导和文化教育严重疏漏的表现,更是制度性地对留守儿童“照拂”不周的标志。在广大农村,有多少留守儿童就可能有多少留守之殇,有多少留守家庭就可能有多少辛酸和眼泪。这些都需要制度性和体系性的解决,而不能仅靠法律对一两起恶性事件的严惩。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