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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发布日期:2011-04-12

  34岁的白某是某杂志社编辑,因为长期伏案工作,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和腰肌劳损。他从报纸上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后,颇为惊喜,因为《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也是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他的颈推病和腰肌劳损的毛病,恰恰与长期伏案工作有关。考虑到周围许多同职业的人普遍患有颈椎病,白某认为这是由于编辑的职业特点造成的,属于职业病,应该享受国家相关职业病的优惠政策,但某杂志社却并不这样认为。为此,白某专门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对于白某的询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仔细询问白某的情况后表示,白某的病只能算职业相关疾病而非职业病。“其实类似白某的问题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能碰到,有的人甚至还会为此大吵大闹,要求一定要诊断为职业病,因为据此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关待遇。”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国家对职业病的诊断其实有严格的定义和标准,而且是多名医生集体诊断,不是某个医生认为是职业病就能算职业病的。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分10类共115种。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职业的特点原因导致在该类人群中患有某种疾病的几率较高,因此很多人认为,凡是与职业因素相关的疾病就是职业病。比如一些人因经常上夜班而导致的神经衰弱、驾驶员经常开车而患上的腰椎病、电脑编程人员整天坐在电脑前导致的颈椎病等都不能称为职业病,而只能称为职业相关疾病。

  

  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其实职业相关疾病的范畴比职业病更大。职业相关疾病的诊断实际上与普通疾病的诊断一样,主要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病人的职业特点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而职业病的诊断需要考虑许多其他因素。比如病人的职业史、构成因果关系的危害接触史、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病人的临床表现等。

  

  【案例分析】

  

  目前公司白领、媒体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医生等从事大量脑力劳动的人群相关疾病高发。如机关工作者和编辑、记者等文字工作者易患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长期负重工作的摄影记者易患肩周炎、局部骨骼变形。脑力劳动者同时也是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发人群,由于长期精神紧张,他们患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几率是一般轻体力劳动人群的两倍,大约占到13%到14%,发病年龄也已提前到了40岁。

  

  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但职业病的病种有调整、增加的空间,因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欧洲一些国家已经把脑力劳动者也列入职业病高发人群,把电脑操作员的“腱鞘炎”列入法定职业病。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

  

  目前判断是否是职业病的三要素包括:

  

  一是患病主体须是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三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依此推断,类似白某这种情况并不能算在职业病之列。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