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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羊肉事件再次拷问中国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13-05-26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饱受诟病,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进而对国产食品失去信心。人们不仅会问:到底我们还能吃什么?

  比如三聚氰胺、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等系列案件。而近日被曝光的“假羊肉”事件又为中国食品安全违法案例记上了一笔账。

  媒体曝光称不法商家将未经检验的狐狸、水貂、老鼠等肉品掺杂至羊肉中销往多地的农贸市场。为了降低成本,厂家更是无所不用其极,除了用鸭肉,老鼠肉等廉价肉刷上羊尾油冒充羊肉外,更有一些厂家在加工肉卷时还会注水,为了确保加到肉卷里的水分不流失,他们还会在里面加一种保水剂的东西。而食品用保水剂是一种复合磷酸盐,在肉制品中,每千克不得超过五克。而保水剂超量对于人体钙的吸收会有影响,可能会造成钙的流失,特别对于一些老年人、青少年、孕妇,它的潜在的危害风险是很大的。这种假羊肉从生产批发到零售的各个环节,不管是未经检疫的其他动物肉还是生产过程中,超标添加等行为,都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业内人更称,羊肉“生意难做”并非这一两天的事,以次充好、掺假等现象长期存在。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问题究竟出现在那里?是不法商家早已没有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心,还是监管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是公众缺乏起码的鉴别力。

  首先,不得不说,假羊肉真相的曝光,再次得拷问了国人的道德建设。道德是维持一个社会稳定的根本。“良心”或道德之辞,以前只用来拷问市场中的“部分无良奸商”,现在却因和每个人的利益相关,而引发了难以回避的公共焦虑。商家缺乏道德底线才是食品安全事件的源头。只要商家凭着良心做事,又何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呢?要真正确保食品安全,就得重新找回企业的良心和社会的道德。

  媒体报道还称,这种复合肉卷的外包装上被贴成羊肉卷或是小肥羊,一些厂家还夸下海口,标签想贴什么就能贴什么。最值得深思的是,有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也会铤而走险,为这些制假造假的厂家提供销售渠道,甚至有些名店也牵涉其中。一份出货单显示,这些可疑产品流入了傣妹、小肥羊、谭火锅、品尚豆捞、澳门豆捞等知名火锅店。

  在业内,有一种羊肉卷被称为“混合肉卷”,成本价只是纯羊肉卷售价的一半甚至不到两成,最差的一斤只要7元左右。

  所以,第二点,假羊肉事件相关餐饮企业也难逃其责,一方面,这些“假羊肉”在批发过程中,价格明显低于真羊肉的价格。也就是说,相关餐饮企业是知道这些肉卷不是真羊肉,而是“混合肉卷”。那么,为什么在销售给消费者时,仍然按真羊肉的价格销售呢?是否涉嫌价格欺诈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呢?是不是合谋呢?另一方面,大量购买“混合肉卷”,就必须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原料来源、配料方式等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要向有关方面送检。那么,这些餐饮企业有没有这样做呢?为什么存在如此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餐饮企业却权当不知呢?除了利益驱动之外,还能找到什么理由呢?这不是合谋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如果没有餐饮企业的配合,不法分子是不可能源源不断地生产和销售这么多“假羊肉”的。因为,凡是这样的不法行为,都不大可能通过市场零星销售,而必须是批发给餐饮企业。如果餐饮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话,就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把关,而不是一味地贪图便宜、贪图利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具有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的“假羊肉”被源源不断地销售到相关餐饮企业,且这些餐饮企业都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相关职能部门却一个个成了睁眼瞎,还给这些餐饮企业发放了种种安全许可证,有的还被授予诸如“消费者放心企业”、“金牌企业”等金字招牌。其合谋者,又何止是餐饮企业。所以,相关餐饮企业决不是受害者,而是合谋者,也必须严厉打击、严厉处罚。

  再之检测难度大也是原因之一,“假羊肉”被包装后流入市场,甚至最终上了市民的餐桌。对此,别说是一般的消费者,即使是专业的食药监执法人员也难辨真假。一位食药监执法人员说:“我们只能靠手摸,鼻子闻,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要让假羊肉现形,最靠谱的就是用DNA比对,但是这种检测方法成本高,又费时费力。且某食药监所人士也称:“现在检测技术只能对成分做定性分析,定量还做不到这一步。”

  然而光靠末端检查以及丰富检测手段,往往疲于奔命,事倍功半,因此最关键的还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在生产的源头应该对这种制假售假,危害食品安全的事情,进行严厉的打击,这样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也表示:“这种事情不断花样翻新,不断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出来,我认为还是法律的问题,法律的高压态势不够,法律的严惩不够。”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任何立法都具有一定滞后性。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针对种种严重危害人们餐桌安全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接连出台举措予以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法网已显著收紧。

  “两高”3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史上最严厉”惩治,剑指长期以来为人诟病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

  根据该解释,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可判处死刑;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惩非法生猪屠宰,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针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最高法予以正面回应: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收紧食品安全犯罪法网,对食品安全乱市施以重典,无疑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精准打击,增强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和操作性,但是要想真正地捍卫住食品安全,保证老百姓能够吃的安全、吃的放心,除了更具针对性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做好监督。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细化补充,是管理社会的一种工具,是惩治犯罪的重要依据,通过完善解释可以达到对特定犯罪的威慑作用;监督是发现犯罪的手段,是查找犯罪根源的“探测器”,通过强化监督可以达到杜绝减少犯罪的目的。如果只有强而有力的法律作为惩罚犯罪的工具,没有长期有效的监督作为查找发现犯罪的“眼睛”,那么再严密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再有威慑力的司法解释也是没有眼睛的“纸老虎”。

  近些年,我国一直不缺少惩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但是为何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还层出不穷?关键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到位,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监督过程走马观花,形式主义造成的。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和管理执行力受到了群众的质疑和问责。

  不言而喻就是监管不力,监督未能发挥作用,手段单一匮乏,制度疲软进而让不法分子敢于铤而走险、钻了空子。

  总之,要让食品安全零风险,最重要的就是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都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零容忍。我们除了期许商家和企业变的更有“良心”和相关法律更加完善。行而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督也是关键因素,否则即使有了强力的法令,却监督执行不力,再严密的司法解释又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