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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地铁上捅乘客十几刀 不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11-19

    精神病人在轨道交通上面用水果刀袭击乘客,致其重伤,因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闸北检察院向闸北法院申请对王某强制医疗。由于王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接闸北法院法援通知书,为保护涉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何贤春律师事务所何贤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王某家住普陀区。2012年10月14日,在轨交三号线上,王某无故谩骂并用矿泉水瓶砸击乘客余某,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王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捅余某十余刀,致余某左上腹外伤性锐器创、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经鉴定构成重伤。后余某同行人员将王某制服并移交公安人员处理。2013年3月20日,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5月初,接受指派后,何贤春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即赶到王某所在的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会见,但由于王某正处于发病期,不具备会见条件,何律师便向王某的主管医生了解王某的相关情况;随后,何律师又约见了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了解王某的既往情况。

    通过调查取证,何律师了解到:王某之前也有过两次伤人行为,致一死一伤。但本案案发前,王某已有一段时间没服药了。

    今年5月20日,闸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闸北区检察院详细展示了本案的经过及王某的发病过程、个人生活状况、家庭监护情况、治疗现状等方面的情况,认为王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主张对王某强制医疗。何贤春律师认为,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王某符合强制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其强制医疗,但要注意保护王某作为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因王某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肯能,因此决定对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