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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试点70岁及以上老人居家医疗 医保可支付90%费用
发布日期:2016-09-01

    记者昨天(8月30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8个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试点对象需满足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条件。医疗照护员收费标准65元/次,执业护士80元/次,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

  评估费用由个人负担

  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费用标准暂定为50元/次,由个人负担。试点阶段,评估费用暂由评估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重度每周上门服务7次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统筹管理下,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方式,在执业地址所在的区县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服务时间和频次

  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轻度或照护二级每周上门服务3次,中度或照护三、四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5次,重度或照护五、六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7次。

  ●医疗护理服务内容

  包括基础护理、常用临床护理以及相应的护理指导。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其护理需求等级所对应的服务时间、频次及老人的实际护理需要,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参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的评估、服务相关规范,可为本机构内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没有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所在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其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

  设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的收费标准为65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的收费标准为80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制定。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结算。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个人居住地所在区政府给予50%补助。

  《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详细内容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查询。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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