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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医保政策:事关新冠治疗费用、用药保障、在线诊疗

2023-01-10 11:19 来源:明珠号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张文

近日,宁夏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宁夏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宁夏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依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的规定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经宁夏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住院治疗应由财政负担的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宁夏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认定工作,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有关部委规定要求。对主要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ICD10代码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10代码U07.100x002)、“病毒性肺炎”(ICD10代码J12.900)合并次要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10代码U07.100x002)的住院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可暂不按DRG/DIP模式付费。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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