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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05-10-28

  《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

  历经反复调研论证与修改,卫生部组织起草的国家《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现正在20多个部门、机构与团体征求意见。10月9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该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3方面精神卫生工作的全过程。

  

  据了解,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等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对公民在促进精神健康方面的义务,政府、单位和社区在创造有利于精神健康环境方面的责任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规范,并强调积极扶持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妥善解决贫困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康复与回归社会问题。

  

  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以专章进行了规定,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程序、医师资质、复核等均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入、出院和强制住院等问题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关于精神碍患者权益保障,对于精神患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精神残疾者的权利和福利、知情和决定权、通讯、会见和隐私权、特殊治疗手术的知情权等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