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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面实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发布日期:2007-04-19

  福建全面实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作为2007年福建省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福建省在有农业人口的79个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推进此项目的实施。根据相关安排,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并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同时,2007年福建省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省人均最低筹资水平由2006年的50元提高到60元,其中政府补助由40元提高到5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元,按参加人数占农业人口的85%计算,全省各级财政将安排11.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