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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犯罪还需强化监管失职问责
发布日期:2011-06-18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来自12个省(区、市)的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这是1983年以来,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单项议案。(3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近些年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屡有发生,部分食品安全犯罪甚至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与损害公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所说的,“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关系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比如说三聚氰胺奶粉,还会危及祖国下一代的健康,后果简直不堪设想。”另一方面,正如业内人士指出的,尽管目前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很多进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都从不同侧面对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仅靠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对于降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而言,目前的法律支撑体系依然不够。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也认为,现有的法律惩罚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而“没有严厉的惩罚,问题只能越来越严重”。

  

  正因为如此,在当前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陈化粮等令人触目惊心的有毒食品充斥百姓餐桌的情形下,为最大限度避免食品、药品不安全给民众造成生命与身体健康的损害,极有必要如439名人大代表所共同提议的,制定专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通过如提案中所建议的对最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减刑、假释,以及通过处以巨额罚金剥夺犯罪人员所有非法所得及其再犯能力等严刑峻法,来惩治食品、药品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唯有加大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金刑幅度,才能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起到强烈的震慑效果,从而有效减少与杜绝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过,对于减少与杜绝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犯罪行为而言,单单是通过严刑峻法来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员尚不够,还需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于那些疏于监管,任由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的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显而易见的,如果有关管理人员疏于管理,甚至在接受犯罪人员的好处后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则即便法律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了严厉惩处措施,也依然难以起到有力震慑与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的效用。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立法建议如能获得通过,还需制定专门针对政府管理人员监管责任的章节,规定对于监管人员存在严重业务过失或严重疏于管理行为的惩罚条款,让那些因为不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以督促政府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更为有力地保障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

  

  人们可以看到,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多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犯罪案件,其中有不少都是在相关有害商品已经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较大损害之后,首先由新闻媒体发现并报道出来的。对于这些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犯罪行为,事发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前都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些犯罪行为存在。这实际上也是在警示人们,唯有一方面像439名代表所建议的制定专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通过严刑峻法来惩治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犯罪人员,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大对于存在严重业务过失或严重疏于管理行为监管人员的惩处力度,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做到严密法网,有效减少与杜绝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民众生命与身体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