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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施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7-27

  卫生部:9月1日施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责任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协助、指导等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建立和落实规章制度、保证相关的组织、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开展医院感染及危险因素监测、发现暴发流行时的报告和控制措施等。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办法要求,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办法要求,调查证实发生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医疗机构发生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或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等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