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检查 单位埋单
发布日期:2006-10-30
妇科检查 单位埋单
今后上海妇女有望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由单位埋单。昨天,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该草案在妇女教育、就业、生命健康等方面设置了若干保护条款。
在教育方面,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取得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除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入学的标准。
在劳动权益方面,明确各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同工同酬。并规定本市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对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惠熙荃表示,这意味着妇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就生育等问题提出特殊保护的条款。单位工会的女职工委员可代表女职工提出包含一些特殊权益条款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外,由于近年来本市已成全国妇科肿瘤、乳腺肿瘤高发地区,草案还首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提高筛查标准,退休妇女也包括在内。
同时,条例针对可能对孕产妇和婴儿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几种情形,增设了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和哺乳假的规定,提高了妇女休产假和哺乳假的法规刚性。草案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