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诊断为神经衰弱?
发布日期:1900-01-01
神经衰弱的诊断标准有许多种类,世界卫生组织(WHO)有(ICD)诊断标准。西欧大多采用美国的诊断标准,即DSM—I、DSM—2、DSM—3。我国1983年贵阳会议也确定了自己的诊断标准,另外各个地区亦各自有诊断标准。为了广大医务人员和病员了解该病的诊断,现将我国新近的诊断标准介绍如下:
A:至少具备下列四组症状中的三项,方可诊断为神经衰弱。
a衰弱症状:精神疲乏、脑力迟钝、注意力难集中、记忆困难、工作学习不能持久。
b兴奋症状:工作学习、用脑均可引起兴奋,回忆及联想增多,自己控制不住,可对声光敏感,并且语言增多。
c情绪症状:紧张、易激动、烦恼。
d心理症状:紧张性疼痛(头痛、腰背或肢体痛),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乏力),植物神经功能障碍(如心悸、多汗)。
B:病程迁延至少3个月以上,病情常有波动。休息后减轻,工作学习紧张则加重。
C:如伴有焦虑情绪往往是短暂的、轻微的,在整个病程中不占主导地位。
另外,在诊断时还应注意与其它疾病的鉴别,应排除疲劳综合征、应激综合征、躯体疼痛、药物中毒、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等类似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