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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发布日期:1900-01-01

  神经衰弱的诊断标准有许多种类,世界卫生组织(WHO)有(ICD)诊断标准。西欧大多采用美国的诊断标准,即DSM—I、DSM—2、DSM—3。我国1983年贵阳会议也确定了自己的诊断标准,另外各个地区亦各自有诊断标准。

  

  为了广大医务人员和病员了解该病的诊断,现将我国新近的诊断标准介绍如下:

  

  A:至少具备下列四组症状中的三项,方可诊断为神经衰弱。

  

  a衰弱症状:精神疲乏、脑力迟钝、注意力难集中、记忆困难、工作学习不能持久。

  

  b兴奋症状:工作学习、用脑均可引起兴奋,回忆及联想增多,自己控制不住,可对声光敏感,并且语言增多。

  

  c情绪症状:紧张、易激动、烦恼。

  

  d心理症状:紧张性疼痛(头痛、腰背或肢体痛),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乏力),植物神经功能障碍(如心悸、多汗)。

  

  B:病程迁延至少3个月以上,病情常有波动。休息后减轻,工作学习紧张则加重。

  

  C:如伴有焦虑情绪往往是短暂的、轻微的,在整个病程中不占主导地位。

  

  另外,在诊断时还应注意与其它疾病的鉴别,应排除疲劳综合征、应激综合征、躯体疼痛、药物中毒、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等类似疾病。

  

  为了排除可能的器质性病变故需作心电图、脑电图、经颅多普勒CT、头颅扫描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