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进行青光眼的全面检查
发布日期:2003-07-22
35岁-40岁时
40岁以后每隔2-3年检查一次
60岁以后每隔1—2年检查一次
出现一过性虹视,雾视现象,并伴有头痛,但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者
不能解释的视疲劳及不明原因的视力下降,特别是戴眼镜或频繁换眼镜仍感不适者
家族中有本病患者,而本人兼有不明原因的视力下降或其他可疑症状者
一只眼已患本病者之”健眼”以及视神经乳头或视野出现可疑变化者
24小时内眼压波动振幅大于8mm Hg(1.07kpa)或眼压高于24mmHg(3.2kpa)者
如果有前述的任何青光眼危险因素存在,35岁后每1—2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