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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妊娠的指征
发布日期:2002-12-03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致意见,认为活动性肺结核不宜结婚,已婚者应避免妊娠,并强调婚前、孕前常规性胸部X线检查。但均认为肺结核并非终止妊娠之指征。

  (一)维持妊娠的条件

  1、轻症肺结核的恢复阶段。

  2、肺结核稳定期无或轻并发病及伴发病者。

  3、轻妊娠反应者。

  4、复治病人以往用药不多者。

  5、较严重肺结核,妊娠3个月以上者。

  (二)终止妊娠的适应证

  1、各型肺结核进展期,病变广泛及有空洞形成者。

  2、肺结核伴有肺外结核,特别是伴有肾结核、肝结核、骨结核、结核性心包炎或结%,性脑膜炎者。

  3、肺结核合并其他慢性病,如严重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肾脏病、慢性肝炎溃疡病,高血压者。

  4、重症肺结核伴心肺功能不全者。

  5、严重妊娠反应治疗无效者。

  6、妊娠3个月之内者。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的条件相适应证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条件下,需权衡利弊实施之。